吴睿鸫:不合理的国家免检制度早应取消
国家质检总局紧急发布公告,决定从即日起,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,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,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。(《北京青年报》9月18日)三鹿所引爆的“结石门”事件,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,威胁婴幼儿的身心健康,更造成了公众对国家免检产品的信任危机,值得欣慰的是,国家质检总局于17晚向社会发出公告,紧急叫停了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。据了解,此次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的食品包括:方便面、罐头、婴幼儿配方乳粉、火腿肠、灭菌奶、瓶装饮用水、大米、食用植物油、中式火腿、酱腌菜、挂面等多种产品,可以预见的是,随着国家食品类免检标志的“失效”,监管部门无疑会强化监督力度,切实保障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。然而,笔者觉得,国家质检总局仅叫停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,不彻底,还远远不够,譬如,与老百姓生命休戚相关的药品领域,国家免检产品同样是丑闻不断。因此,依我看,只有让国家免检制度寿终正寝,我国的食品、药品以及其他产品的质量,才有可能步入正轨化。国家免检制度之所以应该取消,基于以下三点理由:一方面,国家免检制度是个非法“私生子”。任何一项公共*策的制度,都必须要征求公众意见,履行一定的程序,惟此,制度才能保障公平公正。而“国家免检制度”诞生于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一次例行局务会议上,既没有向社会征求意见,也没有履行任何程序,一次简单的会议就炮制了一个非法的“制度”。换句话讲,“国家免检”犹如“私生子”,不仅非法,而且还患有先天性营养不良。与此同时,制度本身缺陷太多。一是门槛低。按规定国家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,就可确定为免检产品。二是完全靠企业自觉。一旦获得免检称号,其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地区、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。事实证明,企业在趋利思想的支配下,自觉往往是最靠不住的。三是处罚软弱。按照法规规定,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,也只是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、停止使用免检标志、收回免检证书、予以公告,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。很明显,这些处罚措施,与免检产品所享受的特权相比,简直微不足道。更为重要的是,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,本是质检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。而“国家免检制度”的横空出世,相当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,赋予一些企业相当大的“豁免权”,这意味着,国家机关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职责,而国家职能部门根本没有为自我免除责任的权利。我国乳制品业“国家免检产品”纷纷落马的事件告诉人们,现行的国家免检制度,弊远远大于利,它不但不能保障产品的质量,却能成为企业掺杂使假的“挡箭牌”,甚至有可能为权利寻租制造空间。所以,笔者建议,对于百害无一利的国家免检制度,国家一定要痛下决心,尽早取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