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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知函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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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癜风治疗与护理

告知函


    李德华(东阳江镇人,330724195611145013):


    我司承接,你负责承包施工的河南鹤壁中达环洲领秀城小区一期二标段工程,你以我司名义诉河南环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(案号:2009鹤民二中初字第6号)一审已判决(附:判决书)。一审判决书后河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案号: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4号),2013年6月二审审理终结撤销原一审判决,发回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。由于该项目系你承包所有工程账目及工程资料均在你处,况且原一审也系你委托律师处理。综上我司特发告函知,望你收到函件后7日内向我司确定该案重审事宜,逾期视为认可我司对该案件的一切处理权,并承担由此案件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、法律责任及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
    特此函告!


    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


    二O一三年七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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